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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推行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 費,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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