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解散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須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
  三十日內報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為變更登
  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
  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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