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展期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二十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置營運許可文件影本。
  三、營運月報表。
  四、現況全景照片。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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