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體例,除本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
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八
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九十五條等規定另應檢
附相關文件者外,於第一項明列申請建物測量應提出之文件以資明確
,第二項並定明相關文件能以電腦查證者,得免提出,以利實務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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