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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 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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