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體育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於申請時預繳於體育仲裁機構。
〔立法理由〕
參酌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二十五條及
第二十六條之仲裁費,由聲請人於聲請時預繳於仲裁機構。」,且現行提
出民事訴訟亦須就訴訟費用先行繳納,爰明定體育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於申
請時預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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