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
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獄長官核定後為之。
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
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精神,受刑人作
業應能獲致合理報酬,避免有剝削勞動力之情事,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使受刑人作業能獲致合理報酬,並回應監察院認為受刑人勞作金低
廉,作業單位應先訪價調查當地同類加工或自營成品後訂定加工單價
,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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