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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 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及負責訓練輪機部實習人員;一等輪機長 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一等大管輪代理一等輪機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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