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事業使用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
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
一、減量額度註銷數量及其編碼。
二、減量額度之使用用途及說明。但使用用途之對象限於該額度帳戶之事
    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減量額度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將減量額度用途及說
明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前項第二款之資訊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後,事業始得將減量額度使用情形公開進行相關環境
聲明或宣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事業申請使用減量額度前應檢具之資料,其應備資料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為減量額度基本資料。
    (二)第二款為事業使用減量額度之用途,並應遵循本法第二十六條
          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不得將減量額度提
          供該額度帳戶以外之事業使用。
二、為避免漂綠之情形發生,第二項規範事業於提出申請,由中央主管機
    關註記該減量額度用途別之事實行為,並不得再為交易、拍賣及移轉
    後,供事業據以將使用情形公開進行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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