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
)前三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前項營業日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