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
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
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
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
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
〔立法理由〕
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配合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
    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
    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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