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 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 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 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 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