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
保存。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
〔立法理由〕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以資識別,又考量法院可能因應檢辯雙方
後續變更主張或出證之內容,甚至變更答辯方向及爭點,而有變更審理計
畫之可能,則審理計畫自應註明製作日期及版次,於有變更情形,更應明
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日後得以確認審理計畫變更情形及最新版本之審理計
畫為何,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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