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 保存。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以資識別,又考量法院可能因應檢辯雙方 後續變更主張或出證之內容,甚至變更答辯方向及爭點,而有變更審理計 畫之可能,則審理計畫自應註明製作日期及版次,於有變更情形,更應明 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日後得以確認審理計畫變更情形及最新版本之審理計 畫為何,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