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相關工程之管溝路面修復,應於道路挖掘次日內完成。
前項修復應由管線埋設人依原有路面種類、品質及厚度復原。
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修復,管線埋設人應於修復完工後負責保固三
年。
施工及保固期間發生路面高低不平、龜裂或凹陷等情事,經通知限期改善
未依限改善者,建設局得代為修復。但情形急迫時,建設局得逕行修復。
前項修復所需費用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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