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餘土處理場所應依營運許可簽發(收)下列證明及憑證:
  一、預定餘土收容處理同意書:依據核准處理與收容能力或工程單位之
      需求預先同意。(附件一)
  二、運送憑證:依實際收容剩餘土方後簽收。(附件二)
  三、轉運或再利用憑證:依據實際轉運或再利用土石方數量簽發。(附
      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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