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土處理場所應依營運許可簽發(收)下列證明及憑證: 一、預定餘土收容處理同意書:依據核准處理與收容能力或工程單位之 需求預先同意。(附件一) 二、運送憑證:依實際收容剩餘土方後簽收。(附件二) 三、轉運或再利用憑證:依據實際轉運或再利用土石方數量簽發。(附 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