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總收發分文,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視來文內容,認定承辦單位,就原文右上角加蓋承辦單位戳。重要
      來文有列管必要者,先送研考單位列管。
  二、長官交下文件,應即分文編號登記,並於原文右上角及公文登記表
      上蓋「00交下」戳記。
  三、來文屬於提閱範圍者,應送文書主管核定後,編號登錄收文提閱薄
      ,送簽稿收發轉陳批閱後銷號退還,按收文手續辦理。
  四、總收發分送文件,單位收文人員認為不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者
      ,應簽註意見送由文書主管蓋章後,退回總收發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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