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義務辯護人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列印、請求交付光碟、轉拷及複製電
子卷證,免收費用。
〔立法理由〕
有關義務辯護部分因具公益性質,爰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
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所稱義務辯護人係指審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指定之律師,附此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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