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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其 許可,並於三年內對其本人之申請案及邀請單位之其他代申請案得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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