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其
  許可,並於三年內對其本人之申請案及邀請單位之其他代申請案得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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