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安全理事會之組織,應以使其能繼續不斷行使職務為要件。為此目的, 安全理事會之各理事國應有常駐本組織會所之代表。 安全理事會應舉行定期會議,每一理事國認為合宜時得派政府大員或其 他特別指定之代表出席。 在本組織會所以外,安全理事會得在認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點舉 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