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程序
  安全理事會之組織,應以使其能繼續不斷行使職務為要件。為此目的,
  安全理事會之各理事國應有常駐本組織會所之代表。
  安全理事會應舉行定期會議,每一理事國認為合宜時得派政府大員或其
  他特別指定之代表出席。
  在本組織會所以外,安全理事會得在認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點舉
  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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