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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船舶電信人員須持有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合格證書,辦妥上船保證手續 ,報經當地電信監察機構登錄後,始准上船工作。 前項保證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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