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舶電信人員須持有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合格證書,辦妥上船保證手續
  ,報經當地電信監察機構登錄後,始准上船工作。
  前項保證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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