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性侵害補償金,依該性侵害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所犯法條分為三等
級,各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二。
各等級給付範圍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之被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為緩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時
,如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足認有犯罪事實存在
者,審議會或覆審會仍得依前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如屬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者,審議會或覆審會應依少
年法院(庭)調查結果並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
決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性侵害補償金為新臺幣十萬元至四
    十萬元,為使性侵害補償金之審議有客觀標準可資參照,爰明定依被
    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提起公訴之起訴書所載明之
    所犯法條,分為三等級及其給付範圍標準,俾使各地檢署之審議會於
    給付範圍內,得依個案情節、犯罪事實及證據等進行審酌後,為性侵
    害補償金之決定。
三、考量個案情節或事由不一,檢察官經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
    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為緩起訴處分者或依第二百五
    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但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經參
    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審議會本於確信認該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
    之犯罪事實或被害結果確實存在時,自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
    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及第二項之給付範圍標準,本於權責為性侵害補償
    金核發決定之行政處分,爰增訂第二項,以期完善。
四、另考量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係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
    規定,爰於第四項訂定此等案件之性侵害補償金決定方式,以符實需
    。
五、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致死亡或致重傷者,本得逕依遺屬補償金或重傷
    補償金規定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又審議會或覆審會亦應本於
    權責及考量犯罪被害人之最佳利益為較優之補償決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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