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提升檢驗效率,標準檢驗局得公告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
  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
  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
  、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
  核(換)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另為符合簡化檢驗程序之立法意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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