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事業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註銷,賣方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減量額度已於交易平台上架交易或公告拍賣者,應即下架。
二、該減量額度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拍賣程序,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
    帳戶,尚未經買方事業使用者,賣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內提出同等減量額度供中央主管機關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但買
    方事業同意賣方事業返還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減量額度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拍賣程序,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
    戶,經買方事業使用者,賣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
    同等減量額度供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立法理由〕
針對賣方事業之減量額度經註銷情事,應由賣方事業負責確保其提供減量
額度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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