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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立法理由〕
配合國家雙語政策推動,針對外文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爰增 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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