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
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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