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商業訴訟事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
業務秘密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
商業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以公開法庭行之,惟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涉及隱私、業務秘密時,可能造成隱私、業務秘密之洩漏,倘經當事人
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者,關於是否許不公開審理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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