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
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
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