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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八十八條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 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 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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