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其增建、改建、新建、整(修)建工 程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 部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其餘半數之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自 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