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式自製獵槍損壞須送國外維修或更換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持有人得委託
許可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之廠商辦理甲式自製獵槍進口或出口,受
委託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內政部申請進口或出口許可: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甲式自製獵槍執照影本。
四、甲式自製獵槍損壞情形之照片資料。
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派員檢查前項甲式自製獵槍之
損壞情形。
持有人自行更換甲式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其更換槍管或槍身者,廠商應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參酌射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甲式自製獵槍如有損
壞無法自行修復情形,須送至國外維修或更換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持
有人申請送修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受理申請機關。
二、為查核自製獵槍之損壞情形,第二項明定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得派員檢查。
三、第三項明定持有人修理自製獵槍須更換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應依第十
四條規定辦理查驗;其須更換槍管或槍身者,廠商應依第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於槍管或槍身金屬面沖印原住民專用字樣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第七條規定核定之自製獵槍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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