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或集合多
份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
前項出口報單應一次全部申請沖退。但有漏未申請者,得於第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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