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之出席費、通譯之出席費,鑑定 人之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
參酌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抄錄費、翻譯 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依實支 數計算。」,體育仲裁程序之進行可能有其他相關費用之支出,爰明定該 等程序進行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