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或分會辦理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之信託管理業務時,得將犯罪被 害補償金存放於給予優利存款待遇之特定金融機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被害補 償金信託之相關權益,參酌法務部八十九年法保字第000一九五號 函釋及鼓勵金融機構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要點,增訂本 條,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