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護機構或分會辦理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之信託管理業務時,得將犯罪被
害補償金存放於給予優利存款待遇之特定金融機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被害補
    償金信託之相關權益,參酌法務部八十九年法保字第000一九五號
    函釋及鼓勵金融機構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要點,增訂本
    條,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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