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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取 得查驗證明。但經公告為隨時查驗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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