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為保障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取得許可
    檢測機構擔任檢測室主管之相關人員權益,惟考量相關人員現均已具
    擔任檢測室主管資格而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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