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放寬證券商得向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 ,修正每種證券出借、信用交易融券餘額之合計數達到第八條所定券 源借入有價證券與信用交易融資餘額之合計數時,應停止出借該有價 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