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放寬證券商得向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
    ,修正每種證券出借、信用交易融券餘額之合計數達到第八條所定券
    源借入有價證券與信用交易融資餘額之合計數時,應停止出借該有價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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