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前條所定採樣證券比較,有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或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為
第二十六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前項採樣期間與採樣證券之比較除外情形,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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