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前條所定採樣證券比較,有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或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為 第二十六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前項採樣期間與採樣證券之比較除外情形,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