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規定辦理之。
商業事件本質仍屬民事事件,明定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聲請閱 卷等事項之相關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爰設本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