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
商業事件本質仍屬民事事件,明定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聲請閱
卷等事項之相關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爰設本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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