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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班名、班址、核准立案日 期及文號、退費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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