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物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
〔立法理由〕
本條前段有關建物勘查複丈申請規定移列至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範;又
配合增訂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申請建物測量時應附之文件規定,修正現行
條文。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