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
地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其
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
後,登記機關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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