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代金。
二、本法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四、本法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之收入。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一款、第二款本基金來源項目,並刪
    除現行條文第四款。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之基金來源款次次序,現行條文第二款修正
    移列為第三款、現行條文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四款,並修正援引之條
    次;其餘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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