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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原住民聚落重建辦理機關及團體如下: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二、主辦機關:縣政府。 三、執行機關:鄉公所。 四、協辦機關及團體:各有關機關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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