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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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