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
  員派兼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