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及第十一款所列業務。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
二、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明定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故合作社提供非社
    員使用之業務項目,應仍以本法規定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為限,惟信
    用及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
    及保險法規定辦理,爰本條不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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