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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理療按摩係指應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 為患者舒緩病痛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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