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立法理由〕
一、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增訂建築改良物簡稱文
    字。
二、配合收費標準檢討,將性質相似之項目歸類,細分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為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二類型,且考量本次係屬全文修正,爰
    修正附表名稱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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