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一、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增訂建築改良物簡稱文 字。 二、配合收費標準檢討,將性質相似之項目歸類,細分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為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二類型,且考量本次係屬全文修正,爰 修正附表名稱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