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
曾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
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為依規費法第十一條定期檢討收費標
準,並解決民眾或機關反應土地複丈計費方式未見公平或難與實際作業勞
務支出相當問題,與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檢討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
作業及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等目標,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土地複丈費收費項目、費額及附表名稱。(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二、修正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項目、費額及附表名稱。(修正條文第三
條)
三、定明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
測量業務相關收費基準,以及加倍計收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新增收費基準減徵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定明複丈或測量成果書圖之工本費。(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定明請求退還已繳規費之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新增依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收費原則。(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