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凡年滿十六歲至三十八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
  校學生、身體殘障者,公教人員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願由該管警察分
  局視實際需要編為山地義勇警察。
  前項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應接受訓練、服勤及演習召集;但具有後
  備軍人或國民兵身分者,仍應依法優先接受各項兵役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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